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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規定,不得買賣、贈送非法輸入肉品
由於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8-3條修正案已生效通過,以下警語為政府公告實施,請務必詳讀: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請勿於本平台販售不合規定之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