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賣+服務條款

好賣+服務條款


「好賣+」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屬於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線上平台服務。「好賣+」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為本公司委託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網公司)管理之服務,平台經營之責任隸屬於全網公司。請注意,當您勾選下列同意事項時,即視為您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同意本服務條款,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約定。

 

一、 服務說明

 

1. 本服務為本公司與全網公司、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公司)、全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台公司)、優選互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選公司)合作推出,使用者於申請及使用本服務前應詳閱本服務條款。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功能,即代表使用者已充分審閱、瞭解及完全同意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規範,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公布於本服務網站或本公司APP之相關使用規範、官網公告及常見問題集,若使用者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相關使用規範、官網公告或常見問題集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2. 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並將最新服務條款公告於本服務網站或本公司APP,不另行通知使用者,若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同使用者同意並接受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

 

3. 若使用者未滿20歲,除使用者本人應遵守本服務條款外,並請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同時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使用者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當使用者於本服務條款為修改或變更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使用者之家長(或監護人)亦已確實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之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每次變更時,將於本平台公告,建議您定期閱讀本條款。自修訂條款發佈之日起繼續使用本平台,即視為您已同意修訂條款。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基於上述充分認知,使用者同意使用本服務,並遵守以下約定:

 

二、 個人資料之運用及保護

 

1. 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對於使用者所輸入或留存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或出生日期、身分證發證日期、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住址、居留證核發單位及核發日期、國籍、護照號碼、居留期限、原居住地、居留地址、身分事由、行動電話號碼、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為完成收款或付款所需之資料、IP位址、LINE帳號、聯絡方式、及其他使用者個人資料等),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服務條款內所載特定目的範圍,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妥適保管。若使用者為法人,則須提供公司營業登記資料等相關文件。

 

2. 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得於本服務條款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使用者提供的個人資料:「○四○行銷」、「○五二法人對會員名冊之內部管理」、「○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八一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九○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一○七採購與供應管理」、「一三五資(通)訊服務」、「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一五二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一五七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一七九其他財政服務」、「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3. 使用者同意個人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但依法令或契約約定應保存期間較長者,從較長期間。

 

(2) 地區:提供會員服務地區。

 

(3) 對象:本公司、全網公司、「好賣+」賣家、日翊公司、全台公司、優選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因業務需要與本公司或全網公司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或機構及政府機關,依法令要求提供者。

 

(4) 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以書面、電子、雲端設備或其他足以記載及傳輸資料之媒介與方式。

 

4. 使用者同意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行政管理、資料庫建立、依法令規定等目的,視實際作業需求與資料必要性蒐集、處理及利用因本服務所得知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份證字號、手機號碼、住址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將以適當安全措施保存個人資料至會員帳戶刪除綁定帳戶五年後始銷毀之,如使用者間有爭議則不在此限。

 

5. 使用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行使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刪除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6. 行使前揭權利時,需由申請人本人向全網公司客服中心申請,全網公司將於確認使用者身份後,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官方LINE客服:@famistore。使用者同意如因行使上述權利或選擇不提供作業所需之個人資料,導致本服務相關業務無法執行影響使用者之權益時,本公司與全網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7. 若使用者不願意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將無法獲得本公司與全網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三、 服務範圍

 

1. 「好賣+」為線上的平台服務,為買家與賣家(統稱「使用者」) 間的商品交易提供場所及機會。實際的買賣契約存在於買家及賣家之間,本公司、全網公司並非買家與賣家買賣契約之間的主體,且本公司、全網公司對這些買賣契約均不承擔義務。買家與賣家雙方將承擔有關買賣合約、商品刊登、商品瑕疵擔保及相關事項之全部責任。

 

2. 「好賣+」提供賣家專屬商品上架功能及便利商店金物流服務。賣家可使用全家會員或社群登入方式進行註冊。

 

3. 平台金物流服務:

 

(1) 便利商店取貨付款服務:僅提供代收服務。

 

(2) 便利商店取貨服務(信用卡付款):係由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新科技」)提供。藍新科技為本公司委託之專業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商,提供安全線上付款及收款服務。賣家透過本平台網站指定入口註冊藍新科技之會員,由藍新科技審核後開通服務,於買家付款後,該網路交易代收款項,將存入藍新科技於華南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當取件者取件成功後,本平台會通知藍新科技撥款至賣家之藍新科技會員帳戶,而應支付予本公司之運費將由本平台之待撥款項中扣除,並由全網公司開立運費電子發票給賣家。

 

4. 匯款週期:

 

(1) 買家在週一至週三取貨之訂單,於下週二匯款至賣家銀行帳戶,可於匯款日前天中午查詢好賣+之對帳單,於當日16:00後至銀行查帳,匯款隔日16:00可在「對帳單」確認入款情況。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買家在週四至週日取貨之訂單,於下週四匯款至賣家銀行帳戶,可於匯款日前天中午查詢好賣+之對帳單,於當日16:00後至銀行查帳,匯款隔日16:00可在「對帳單」確認入款情況。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2) 若因帳戶資訊錯誤導致匯款失敗,請盡速修改銀行帳戶資料,款項將補匯至更新後的帳戶。

 

(3) 每週二為好賣+補匯款日,取貨日週一至週三,若在週三23:59之前完成修改,下週二匯款將依週三前修改之資料進行匯款;取貨日週四至週日,若在週日23:59之前完成修改,下週四匯款將依週日前修改之資料進行匯款。撥款日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5. 好賣+客戶服務:

 

(1) 官方LINE客服:@famistore

 

(2)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8:00 (中午時段12:00-13:00休息)。

 

6. 「好賣+」僅提供平台服務,並不介入買賣過程,若買賣雙方遇到買賣爭議,請向相關機關提出檢舉:

 

(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https://www.cib.gov.tw/service/report

 

四、 支付服務內容及費用

 

1. 好賣+平台相關交易之款項,如發生交易取消、退貨退款、錯誤匯款及帳務異常等情事者,全網得逕行調整帳務或行使抵銷,並提供明細紀錄予賣家參考。

 

2. 寄件費用:賣家寄件時無需支付運費,運費將於帳務結算時,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運費金額(含:店到店、宅配..等物流運費),自代收款中扣除,並開立運費電子發票予賣家。

 

3. 「好賣+」金流收款方式:

 

(1) 取貨付款:無收取手續費用。

 

(2) 信用卡:由藍新金流向賣家收取金流服務費用2%。

 

4. 賣家收款銀行匯費:如您的帳戶為台新銀行,則不需扣除匯費。其餘銀行別,每個匯款週期僅扣除一筆新臺幣(以下同)10元匯費,且銀行不另外開立發票。

 

5. 好賣+平台不收取交易成交費。

 

6. 未取貨件取回之服務費用:依當月官網公告之金額為主。

 

7. 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已全部存入全網公司與台新銀行簽訂之信託契約所約定的信託專戶,專款專戶。

 

8. 透過本服務已完成之交易如需進行退款,應依本公司、全網公司公告之退款流程進行退款。

 

五、 匯率之計算

 

1. 使用者所有支付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支付之貨幣非為新臺幣而涉及匯率換算時,應載明匯率所參考結匯合作銀行約定時點之牌告匯率。

 

2. 適用匯率之計算準則若變動時,全網公司應主動告知使用者,並訂定參考匯率產生糾紛時之妥善處理機制。

 

3. 全網公司受託處理網路交易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之申報,使用者應委託業者或合作銀行向中央銀行申報,並同意提供辦理結匯所需之資料。已取得經濟部發給之資料處理服務業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合格證明者,應載明其評鑑合格證明之經營範圍及有效期限。

 

六、 帳號管理及實名制認證

 

1.     本服務限使用者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售、借貸、設定質權或提供他人使用;若使用者違反前揭規定,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2.     使用者應依本服務建立的身分認證機制開設帳戶,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號碼、會員帳號、電子郵件地址、信用卡資訊、銀行帳戶資訊、LINE帳號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以供查驗之用及進行身分認證。使用者提交前述資料,不得有虛偽情事。使用者茲同意本服務在或其合作之金流服務商便利使用者使用本網站之目的範圍內處理或提供其個人資料給第三人並授權本服務使用其個人資料向適當主體(如賣家/買家的銀行)進行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賣家身分驗證程序。

3.     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之使用者,本公司應拒絕使用者申請本服務,或就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功能進行限制。

4.     使用者使用本服務,除應妥善保管本人會員之帳號、密碼外,並應不定期變更會員密碼,以維護本服務使用安全性。

5.     如使用者遺失載有本服務會員之帳號、密碼,或發現有第三人冒用、盜用或意圖非法取得使用者會員之帳號、密碼時,應即時透過以下方式暫停本服務:

(1)  客服管道:LINE客服:@famistore,由客服人員協助暫停會員權限。

(2)  會員權限一經申請暫停即無法使用,如使用者欲再使用本服務(即好賣+),需在好賣+網站重新申請註冊。

6.     如使用者因使用信用卡衍生之相關問題,或本服務所約定之信用卡發生遺失、滅失、遭竊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信用卡之發卡銀行。

7.     經使用者通知、或本公司、全網公司合理懷疑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異常狀況發生時,本公司、全網公司有權立即暫停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全網公司不負任何因暫停本服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要求使用者提供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警政機關報案證明等),以解除本服務之暫停使用。

8.     使用者依第四項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完成後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其辦理帳號密碼被冒用手續前所發生之損失,如使用者有下列情事者,使用者需自行分擔部分或全部損失:

(1) 使用者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使用者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 使用者未使用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9.     調查使用者帳號密碼被冒用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10.   如使用者有販賣商品廣告不實、資訊不實或商品資訊有違法之虞,本公司、全網公司有權不經通知立即凍結所刊登的商品資訊與商店,並對使用者進行停權處置,即暫停或終止該賣家使用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功能的權利,情節嚴重時並得終止使用者所註冊之所有會員帳號,及本服務。

11.   若使用者將本服務之帳戶使用於詐欺、騷擾、誹謗、威脅、侮辱或其他非法之用途,本公司或全網公司可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向執法機關呈報。

12.   使用者欲停止使用好賣+服務,應即向好賣+客戶服務(官方LINE客服:@famistore)提出,並完成服務停止之申請,始生停止效力。

 

七、 支付指示之再確認及事後核對

 

1. 全網公司應於支付完成前,就使用者之支付指示,提供使用者再確認之機制,使用者應依該機制確認支付指示是否正確。

 

2. 全網公司應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支付明細,並於每月寄送上月之支付明細對帳單或適時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使用者隨時查詢。

 

八、 支付錯誤之處理

 

1. 因不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全網公司應協助使用者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因可歸責於全網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全網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

 

3. 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例如使用者輸入錯誤之金額或輸入錯誤之收款方,經使用者通知後,全網公司應立即協助處理。

 

九、 資訊安全

 

1. 全網公司應載明其已獲得之資訊安全認證標準。

 

2. 全網公司及使用者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3. 第三人破解全網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全網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4. 第三人入侵全網公司之資訊系統對使用者所造成之損害,由全網公司負擔。

 

十、 使用者義務與責任

1. 使用者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使用者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您在使用本服務受本條款之規範,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遵守中華民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2) 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或不得徵求他人來執行或參與任何非法行為。

(3) 不得利用本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本服務的行為;干擾、上傳或傳輸病毒或任何其他類型的惡意軟體代碼,以致於影響到本服務、任何相關網站、其他網站或網路的安全功能或運行。

(4) 不得侵害或毀損本服務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

(5)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6) 不得公布或傳送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7) 不得從事未經本服務事前授權的商業行為;或未經本服務同意而在任何通路銷售本公司提供之折價金。

(8) 提交虛假或誤導性的資訊;或蒐集或追蹤其他人的個人資訊。

(9) 其他不符本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本服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10) 如發現任何非法使用本服務之情況,應立即通知本服務。

(11) 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2. 違反或不遵守任何服務條款將會導致本服務的立即終止,且不另行通知;本服務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因為任何理由隨時拒絕提供服務給任何人。

 

3. 使用者因下列行為導致其權益受損,需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失:

 

(1) 使用者未妥善保管會員帳號或交易密碼;

 

(2) 使用者出於故意或過失,而使他人知悉其會員帳號或交易密碼;

 

(3) 使用者之智慧型行動終端裝置,因使用者自行改機、解碼、越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破壞或變更原裝置或本服務之安全機制及功能。

 

十一、 商品標示

 

1. 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使用者就販賣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標示有關事項。

 

2. 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將配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需求,依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

 

十二、 材積

 

1. 使用者應按「常溫」、「冷凍」等不同配送類型及規範(請詳見FamiPort店到店、FamiPort冷凍店到店託運服務條款),將貨品依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否則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收件或要求另為妥善之包裝,或由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另為妥善包裝,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2. 使用者進行商品出貨運送時,應依本服務系統確實登錄關於網際網路購物包裝有關事項,且使用者應保證其所使用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符合《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之規範。

 

3. 「常溫配送」允收之貨品重量上限為5公斤;貨品之尺寸(長寬高總合)上限為105公分且任一邊長度不得大於45公分。(建議適當規格45公分×30公分×30公分)。

 

4. 「冷凍配送」須使用冷凍寄件專用紙箱,長*寬*高為:45cm*30cm*30cm;允收之託運貨品重量上限為10公斤。

 

5. 如使用者寄送之貨品,不符合上述包裝、尺寸、重量規範之貨品,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有權拒絕運送並通知使用者付費領回,且該貨品於運送過程中造成貨品部分或全部破損,本公司或合作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6. 本公司執行本服務過程中,得知貨品為禁止託運之商品者,得為緊急或適法之處置,或返還使用者自行或快捷業者處理,其所需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十三、 禁止託運事項

 

1. 常溫配送

 

若有下列任一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如發生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

 

(1)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委託申請及貨品。

 

(2) 使用者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或所記載之物品名稱或特別注意事項有疑問時不同意接受檢查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例如無緩衝材、裸裝。

 

(4) 使用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託運貨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括但不限於郵政法)。

 

(6)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貨品。

 

(7) 液體、瓶裝液體之貨品。例如酒釀、鋁萡包飲料、中藥包、乳液霜、洗髮精等貨品。

 

(8) 生鮮、低溫(例如冰淇淋、蛋糕、雞蛋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物品等)、 冷凍、餐飲或即食商品及貴重3C類(例如電腦主機、螢幕、手機、數位相機、家電等)貨品。

 

(9) 貴重物品,例如身分證件、現金、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藥品、限量不可複製品、支票、金飾或鑽石等。

 

(10)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貨品。

 

(11) 遺骨、牌位、佛像等。

 

(12) 寵物(例如狗、貓、小鳥等)、昆蟲、樹苗。

 

(13)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身份證、護照、機票、入出境證明等。

 

(14)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貨品。

 

(15)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貨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同性質貨品。

 

(16)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貨品。

 

(17) 有毒性貨品。

 

(18)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貨品。

 

(19) 其他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貨品。

 

(20)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21)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22) 易碎貨品(例如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陶瓷、手工藝品、壓克力、塑膠等易碎品)之貨品。

 

2. 冷凍配送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運送人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

 

(1) 不符合經營平台之服務條款或本合約規定。

 

(2) 委託人未按規定提供配送服務單據,包含標籤格式、內容有誤。

 

(3) 未按商品之性質、重量、容積、溫度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委託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託運貨品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括但不限於郵政法)。

 

(6)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物品。

 

(7) 非冷凍溫層之商品。

 

(8) 未進行預冷之低溫貨品。(-18°C以下之冷凍物品須事先預冷12小時以上)

 

(9)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10) 其他本公司官網不定期公告拒絕受理運送的貨品。

 

3. 商品為下列禁止託運物品者:

 

(1)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2)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金飾、鑽石等貴重物。

 

(3)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4) 遺骨、牌位、佛像或狗、貓、小鳥等寵物。

 

(5)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6)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7)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8) 易碎物品(例如玻璃器皿、瓶裝酒)、3C物品(例如電腦、螢幕、手機、相機)。

 

(9)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0) 榴槤、鹹魚等會散發特殊氣味,無以密封包裝之物品。

 

(11) 血液、尿液等檢體恐污染其他貨件之物品

 

(12) 自寄件日當日起算,在三日以內即容易變質、腐壞、損毀及功能喪失等貨品。(即保存期限三日(含)內會腐敗之貨品,不予賠償。)

 

(13) 冷藏類貨品。

 

(14) 未進行預冷之低溫貨品。(-18°C以下之冷凍物品須事先預冷12小時以上)

 

(15) 其他經平台與物流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16) 託運商品價值超過5仟元者。

 

(17) 冰淇淋、冰棒、蛋糕、母奶等需以特殊品溫儲存或容易變質變形之物品。

 

(18) 有毒性物品。

 

(19)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訂婚結婚禮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20) 低溫類、生鮮蔬果(水果、蔬菜、瓜類)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及短效期商品(一個月內)。

 

十四、 逾期處置

 

1. 常溫配送

 

(1)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於無法確認取件人之身份或取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使用者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期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2) 賣家寄送之商品抵達全家便利商店店舖(以下簡稱全家店舖),7日之內買家均可前往全家店舖取貨。一旦完成取貨,即不得退貨與要求全家店舖退還代收金額,應由賣家自行受理退貨退款作業。

 

(3) 退貨商品配送至原寄件店舖,或賣家指定之退貨取件門市,同樣保留7日取貨期,未取貨件取回之服務費用原價39元。

 

若7日內賣家未取貨,貨品將被送回日翊公司物流中心(以下簡稱日翊物流中心)。領取該退件則由日翊將退件商品送回賣家並收取退件運費。

 

若賣家15日內未至日翊物流中心取件,將自退回當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15日,如使用者未於15日留置期間內向日翊公司領取貨品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貨品之權利,日翊公司並得將該貨品丟棄或銷毀,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4) 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5) 貨品依本條規定辦理者,視為貨品已為寄送,費用將不退還。

 

2. 冷凍配送

 

(1)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於無法確認取件人之身份或取件人拒絕受領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得要求使用者在相當期間內對貨品做處置指示,逾期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按貨品之性質逕為處置。

 

(2) 賣家寄送之商品抵達全家店舖,5日之內買家均可前往全家店舖取貨。一旦完成取貨,即不得退貨與要求全家店舖退還代收金額,應由賣家自行受理退貨退款作業。

 

(3) 退貨商品配送至原寄件店舖,或賣家指定之退貨取件門市,同樣保留5日取貨期。

 

(4) 若5日內賣家未取貨,貨品將被送回全台公司之物流中心。領取該退件則由全台公司將退件商品送回賣家並收取退件運費。

 

(5) 若賣家2日內未至全台物流中心取件,將自退回當日起算留置於全台物流中心2日,如使用者未於2日留置期間內向全台公司領取貨品或為處置指示者,視同使用者拋棄取回退回貨品之權利,全台公司並得將該貨品丟棄或銷毀,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

 

(6) 有關依前項規定處置所生之費用應由使用者負擔。

 

(7) 貨品依本條規定辦理者,視為貨品已為寄送,費用將不退還。

 

十五、 免責事由

 

本公司、全網公司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寄件委託單記載錯誤,或因使用者、取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9.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10. 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貨品。

 

11. 其他經本公司、全網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貨品。

 

12. 不符合本公司、全網公司公告之服務條款或法令規定者。

 

十六、 賠償上限

 

1. 因貨品遺失、毀損或滅失所產生之損失,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將按訂單金額做為賠償依據(於發送地之貨品價值),常溫配送服務的責任上限為2萬元整(含運費);冷凍配送服務的責任上限為5仟元整(含運費),以下稱「限度額」。若買賣雙方使用非本平台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恕不賠償本平台外之交易金額,僅以好賣+平台建立之訂單總金額為申請理賠之依據。

 

2. 因貨品遲延送達(係指貨品未於送達預定日交付)者,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對使 用者發生之損害,於運費之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若已經由電子郵件或電話或簡訊通知取件人取件者,不在此限。

 

3. 如有同時發生貨品遺失、毀損、遲延送達所產生之損賠總額計算,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僅於限度額之範圍內賠償之。 

 

4.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對使用者任何間接損失、衍生損失皆不負賠償責任。

 

5. 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對於本服務條款所定之各項運送、保管及賠償責任,僅對委託之使用者發生效力,對於取件人及其他第三人概不適用。

 

6. 買賣雙方若私下用非本平台提供之付款方式進行交易,恕不賠償私下交易金額,僅以好賣+平台建立之訂單總金額為申請理賠之依據。

 

十七、 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等情形,本公司或全網公司將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全家店舖:

 

(1) 通知買、賣家重新選擇取貨店舖:買家原所指定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時,本公司將通知買、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買、賣家完成重新選擇全家店舖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店舖: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時,本公司將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賣家完成重新選擇店舖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全家店舖,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如買、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全家店舖,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舖,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全家店舖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賣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全家店舖,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2) 如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店舖,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15日,賣家應自費領取貨品,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15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十八、 不可抗力事由

 

1. 如發生下列不可抗力事由之一者,使用者了解本公司或全網公司有權於官方網站公告處理措施(例如遲延撥款、包裹配送遲延、暫停或中斷本服務)或變更、縮減本服務內容,如不可抗力持續3個月無法解決者,本公司或全網公司有權終止本服務。於發生不可抗力期間內,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免除依本服務履行的義務及遲延責任:

 

(1) 本服務相關之系統、軟硬體設備或電子通信設備有緊急保養、維護、升級或施工情事者;

 

(2)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或設備故障時;

 

(3) 本服務所連結之相關通信或通訊服務,因任何原因而發生中斷、停止,導致服務無法提供時;

 

(4) 本服務因發生天災、戰爭、罷工、恐怖攻擊、法定傳染病、法令限制、主管機關處置措施、徵收、禁運、運送業者或金融業者發生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情事、暨不可歸責本公司或全網公司事由者導致無法提供、遲延履行部分或全部者。

 

2.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與全網公司不保證本服務運作時絕不發生中斷、延遲或錯誤等情形,連帶影響本服務之使用品質,並可能導致通訊中斷或延遲。因此,使用者瞭解並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採取防護措施。

 

3.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使用者無法使用本服務因此衍生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與全網公司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十九、 賠償條款

1、因為任何第三方或是使用者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是由這些條款組成的參考文件,或是使用者違反任何法律或侵害到任何第三方權利所致生之一切實質損害、名譽毀損等,針對任何的索賠或是要求,或致本公司或全網公司受主管機關處罰時,使用者同意賠償、捍衛和維護本服務、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受僱人及相關人員,包含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及代本公司或全網公司負擔主管機關罰鍰之全部。

2. 對於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各項服務、或因無法使用各項服務所致生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本服務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十、 違約及服務終止

 

1. 於以下情形,本公司或全網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使用者有違反本服務條款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

 

(2) 有相當事證足認使用者有利用支付帳戶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3) 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者。

 

(4) 使用者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2. 本公司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3. 本公司或全網公司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服務者,本公司與全網公司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人均不負擔任何責任。

 

二十一、 智慧財產權與使用限制

 

1.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使用者同意在使用本服務時,不作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若有涉及侵權之情事,本服務可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或逕自以取消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恕不另行通知。

 

2. 本服務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本服務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所有其智慧財產權,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複製、修改、編輯、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出租、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或以其他相似之方式使用之。

 

3. 若使用者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本服務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使用者應盡的義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對本服務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公司與全網公司有權向使用者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4. 若有發現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述及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聲明,以下列方式聯絡全網公司課服(官方LINE客服:@famistore)。

 

二十二、 服務變更

 

1. 本服務保留得不經通知隨時修改、暫停或永久停止提供本服務相關服務之權利,您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就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2. 除關於第三方支付服務之部分,本服務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更新、變更或取代本服務條款的任何部分,並將更新與修改過的條款張貼在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在本服務條款變更張貼後,如果您繼續使用本服務或本APP,即代表您同意這些變更。

 

3.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十三、 個別條款之效力

 

1. 本公司與使用者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且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2. 如使用者就有關第三方支付之服務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使用者之解釋。

 

3.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任何條款之一部或全部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二十四、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1. 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2. 使用者與本公司或全網公司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有涉訟,除法令另有強制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者外,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企業經營者資訊

公司名稱:全網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簡維國

網址:https://famistore.famiport.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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