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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不得逕自於網路上販售醫療用口罩
由於藥事法相關規定依藥物重點計劃業已實施,以下警語為政府公告實施,請務必詳讀:
1. 藥事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
2. 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625號及104年6月30日部授食字第1041404064號公告,目前僅開放藥商於事前申請並經核准後,得於通訊交易通路(含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販賣第一等級及部份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另依藥事法第27條、第34條規定核准登記之藥商、藥局及依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得兼營零售乙類成藥之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才可於網路零售乙類成藥外,其餘藥品與醫療器材均不得於網路、郵購及電視購物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
3.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取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4. 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5. 第92條第1項規定略以:「...違反第27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若具販售醫療器材資格者,建議於下列版面揭示證明文件、字號:
【好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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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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