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賣+ 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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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禁運的商品??(店到店)
1. 常溫店到店 若有下列任一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如發生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 (1)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委託申請及貨品。 (2) 使用者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或所記載之物品名稱或特別注意事項有疑問時不同意接受檢查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例如無緩衝材、裸裝等。 (4) 使用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託運貨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括但不限於郵政法)。 (6) 其他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貨品。 (7) 其他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官網不定期公告拒絕受理運送的貨品。 (8)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9)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10)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11) 低溫類(例如冰淇淋、蛋糕、雞蛋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物品等)、生鮮蔬果(海鮮、水果、蔬菜、瓜類)、液體(例如酒釀、鋁箔包飲料、中藥包等 )、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貨品。 (12) 貴重3C類(例如電腦主機、螢幕、手機、數位相機、家電等精密儀器)貨品。 (13) 貴重物品,例如現金、支票、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券、票券(娛樂活動門票、交通車票等)、禮券、藥品、限量不可複製品、金飾、鑽石、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 (14)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貨品。 (15) 遺骨、牌位、佛像等。 (16) 活體動物(例如狗、貓、小鳥、魚、烏龜、昆蟲等)、樹苗。 (17) 時效性文件及證件類,例如合約、准考證、護照、機票、出入境證明、身分證、駕照、軍人證、健保卡、學生證、識別證、居留證、戶口名簿、存摺印章等。含但不限於郵政法500g以下文件(例如證件、信函等)等。 (18)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貨品。 (19)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貨品。 (20)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貨品。 (21) 易碎貨品(例如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陶瓷、手工藝品等易碎品)。 (22) 需符合有關飛航管制品之相關法規命令,配送至金門、澎湖、馬祖之貨品不得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之空運危險物品,若因而造成運送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使用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23) 離島寄至台灣本島,請勿寄送香菸、酒品(走私品)。(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並且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物品未經准許,不得經由金門、馬祖地區居間中轉兩地,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規定處罰。若離島寄件遭海關查扣,敬請配合海關調查,本公司或合作業者不予負責貨件內容物及賠償。) 2. 冷凍店到店 若有下列任一之情況發生時,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得拒絕受理託運業務,並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如發生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本公司或合作業者概不負賠償責任: (1) 不符合本服務條款約定之委託申請及貨品,或使用者要求寄送至未提供冷凍服務之店舖。 (2) 使用者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或所記載之物品名稱或特別注意事項有疑問時不同意接受檢查者,或未按規定提供配送服務單據,包含標籤格式、內容有誤。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容積、溫度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使用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託運貨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括但不限於郵政法)。 (6) 其他經本公司或合作業者認定無法受理之貨品。 (7) 其他本公司或合作業者官網不定期公告拒絕受理運送的貨品。 (8)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伍仟元者。 (9)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10) 非冷凍溫層之貨品。 (11) 冷藏類貨品。 (12) 未進行預冷之低溫貨品。(冷凍物品須事先預冷12小時以上至其溫度維持於-18°C以下) (13) 自寄件日當日起算,在三日以內即容易變質、腐壞、損毀及功能喪失等貨品。(即保存期限三日(含)內會腐敗之貨品,不予賠償。) (14) 冰淇淋、冰棒、蛋糕、母奶等需以特殊品溫儲存或容易變質變形之物品。 (15) 榴槤、鹹魚等會散發特殊氣味,無以密封包裝之物品。 (16) 血液、尿液等檢體恐污染其他貨件之物品 。 (17)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18) 低溫類(例如冰淇淋、蛋糕、雞蛋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物品等)、生鮮蔬果(海鮮、水果、蔬菜、瓜類)、液體(例如酒釀、鋁箔包飲料、中藥包等 )、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貨品。 (19) 貴重3C類(例如電腦主機、螢幕、手機、數位相機、家電等精密儀器)貨品。 (20) 貴重物品,例如現金、支票、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券、票券(娛樂活動門票、交通車票等)、禮券、藥品、限量不可複製品、金飾、鑽石、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 (21)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貨品。 (22) 遺骨、牌位、佛像等。 (23) 活體動物(例如狗、貓、小鳥、魚、烏龜、昆蟲等)、樹苗。 (24) 時效性文件及證件類,例如合約、准考證、護照、機票、出入境證明、身分證、駕照、軍人證、健保卡、學生證、識別證、居留證、戶口名簿、存摺印章等。含但不限於郵政法500g以下文件(例如證件、信函等)等。 (25)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貨品。 (26)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貨品。 (27)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貨品。 (28) 易碎貨品(例如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陶瓷、手工藝品等易碎品)。 (29) 需符合有關飛航管制品之相關法規命令,配送至金門、澎湖、馬祖之貨品不得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之空運危險物品,若因而造成運送人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使用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30) 離島寄至台灣本島,請勿寄送香菸、酒品(走私品)。(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並且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物品未經准許,不得經由金門、馬祖地區居間中轉兩地,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規定處罰。若離島寄件遭海關查扣,敬請配合海關調查,本公司或合作業者不予負責貨件內容物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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