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賣家從事境內網路交易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事項
1、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2、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含「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以免受罰。
3、提醒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4、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以網路搜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路交易課稅專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network-transaction-taxtation-area
網路賣家在辦理稅籍登記後
★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
★(1)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除依稅法規定免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必須每2個月(分別為每年1 月、3月、5月、7月、9月、11月)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2)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但未達20萬元者,由國稅局按銷售額依稅率1%,按季(每年 1、4、7、10月月底前發單)課徵。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
〈案例一〉(境內網路銷售貨物)
小華109年6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生活用品,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6萬元左右,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華的銷售行為如果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金額未達8萬元,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免徵營業稅。
2. 一旦小華當月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自行選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
〈案例二〉(境內網路銷售貨物)
小惠109年4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女裝,每月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惠每月銷售額已超過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由於小惠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惠向公庫繳納;但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2. 如果小惠日後經營有成,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惠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惠自國內、外進貨所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合法進項統一發票或進口稅費繳納證,即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案例三〉(境內網路銷售勞務)
小芳109年7月開始在網路上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無實體數位商品),7月份銷售額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8月份銷售額約3萬元,9月份銷售額約為6萬元,應否課徵營業稅?
答:
1. 小芳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無實體數位商品),屬於銷售勞務,因為小芳7月份及8月份銷售額都沒有達到4萬元(銷售勞務起徵點),可以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2. 因為小芳9月份銷售額為6萬元,應該要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由於小芳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國稅局將依網路交易明細資料查得的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每3個月(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底前)郵寄繳款書給小芳向公庫繳納;另外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可以在10%範圍內申報扣抵查定稅額。
3. 未來小芳每月銷售額達到20萬元以上,國稅局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由小芳按5%稅率自行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此時,小芳所支付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就可以全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